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現將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外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計算,分別與三稅同時征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現將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外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計算,分別與“三稅”同時征收。
三、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暫按本市現行辦法執行,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
四、對按規定實行按季申報納稅辦法的外資企業,應單獨確認其屬于2010年12月份的計稅依據,并據此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五、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均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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