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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注冊中識讀隱性風險匯總(附典型案例)

    發表于:[2018-03-25] 來源:web

    法院會考慮在實際的市場環境中,相關公眾是從商標標志使用習慣、本身含義(多為外文商標)、同業商業慣例等方面對商標標志進行的綜合認知,本文收集了幾個對中外文商標識讀習慣認定的典型案例,為商標成功注冊提供參考。根據該類服務的一般的使用習慣,通常相關商業標識會在牌匾、服務用品上予以使用,而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及認讀習慣,存在從左至右和從右至左的認讀方式,因此,申請商標存在被認讀為老陜面的情形。商標注冊過程中的相對理由可以通過在先查詢等方式降低注冊風險,而對于絕對理由的判斷,除了法律明確禁止的內容,商標識讀習慣作為隱性風險不可不察。


      前言

      法院在對商標案件絕對理由(《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的適用過程中,部分案件的商標標志會根據“相關公眾的識讀習慣”進行認定。具體而言,法院會考慮在實際的市場環境中,相關公眾是從商標標志使用習慣、本身含義(多為外文商標)、同業商業慣例等方面對商標標志進行的綜合認知,本文收集了幾個對中外文商標識讀習慣認定的典型案例,為商標成功注冊提供參考。

      一、中文識讀習慣

     ?。ㄒ唬┦褂昧晳T對顯著性認定的影響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585號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面陜老”構成,指定使用在第43類飯店、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根據該類服務的一般的使用習慣,通常相關商業標識會在牌匾、服務用品上予以使用,而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及認讀習慣,存在從左至右和從右至左的認讀方式,因此,申請商標存在被認讀為“老陜面”的情形。因“老陜面”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表達的是一種具有特定風味或品質的陜西面食,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飯店、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缺乏商標固有的顯著特征。

      【評述】如該商標標志文字排列順序變為“上中下”結構,可以降低商標注冊風險。

     ?。ǘ┙M合使用對整體識讀的影響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5554號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歲月經典”、對應拼音“SUIYUE JINGDIAN”、數字“15”及圖形構成,根據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容易將文字“歲月經典”與數字“15”進行整體聯系與認知,進而誤認為系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年份的描述,而年份往往代表著酒類商品的品質與市場價值,直接影響消費者對該類商品的選購判斷。因此,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關于訴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情形的認定并無不當。

      【評述】由于酒類行業的特殊性,所以商標標志中如有容易被識讀與年份有關的標志會增大注冊難度,即使放棄“商標專用權”也是。

     ?。ㄈ┙M合使用對多音字識讀的影響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636號

      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九朝貢膠”構成,對申請商標的含義,原告解釋為指該產品的制作工藝極其復雜,需要九天九夜方可制成。對此本院認為,申請商標中的“朝”字為多音字,雖然同樣可認讀為“朝夕”的“朝”,但申請商標將文字“九朝”與“貢膠”結合在一起使用的作法,特別是“貢”在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下的特殊含義,普通消費者更容易將申請商標中的“朝”認讀為“朝代”的“朝”,從而得出申請商標意指為“九個朝代的貢品”的結論,而很難聯想到“九個朝夕方能制作完成”這樣一種含義。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認定申請商標具有夸大宣傳并含有欺騙性作用的結論是正確的,本院予以支持。

      【評述】中華文字博大精深,如該商標在注冊時增加拼音對組合文字的多音部分進行特定指向,可以降低駁回風險。

      二、外文識讀習慣

     ?。ㄒ唬┯⑽淖R讀習慣

      1、對于由熟悉的英文詞匯組成的英文商標,相關公眾會從熟悉的英文詞匯(詞根)方面進行拆分理解。

     ?。?)由兩個熟悉的英文詞匯組成的商標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行終字第278號

      本案中,申請商標“CATSWELL”由“CATS”及“WELL”組成,其中“CATS”是“CAT”的復數形式?!癈ATS”及“WELL”均為相關公眾熟悉的外文詞匯,申請商標易被識別為“(使)貓(保持)良好”、“(使)貓健康”等含義,其指定使用在寵物食品、貓食用餅干、寵物飲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對象、功能用途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原審法院認定申請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正確。亞瑟公司主張“CATSWELL”應拆分為“CAT”及“SWELL”,“SWELL”具有“膨脹、增大”的含義,或者應將“CATS”及“WELL”譯為“貓井”或“貓涌出”,不符合中國公眾的識讀習慣,本院不予采信。

      【評述】如亞瑟公司想按照自己拆分理解,可以通過對商標標志進行修改進行注冊,如增加“分隔符”、兩個單詞上下結構等方式。

     ?。?)在同業商業慣例下由一個常見單詞組成的商標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2015)京知行初字第1270號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PLanT”字母文字構成,盡管字體具有一定的藝術化表現形式,但整體上會被清楚地識別為常用英文詞匯“PLANT”,該詞匯對中國相關公眾而言也是常見單詞,具有“植物”的含義。該標志指定使用在“肥皂”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識別為“肥皂”等商品含有植物成分的標志,并區別于含有化學等其他成分的同類商品。原告稱“PLanT”含義眾多,但本院認為對商標含義的理解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標準,并非僅僅考慮商標申請人的主觀認識;本案中,考慮到中國相關公眾對“PLANT”單詞的理解能力和化妝品商品往往將植物配方或植物成分作為特點的現實情況,相關公眾更容易將其認知為化妝品可能含有的植物配方、植物成分等特點。因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化妝品等商品上缺乏顯著性。此外,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獲得了顯著性。

      【評述】如原告主張其他含義,可以通過增加中文翻譯進行注冊,以指向特定含義,固定該英文商標的含義。

     ?。?)由常見詞根組成的商標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495號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英文“CHEMFINDER”組成,雖然該商標各個字母之間沒有間隔,但是“CHEM”在化學領域為常見單詞詞根,對“CHEMDFINDER”進行拆分理解符合中國消費者的認讀習慣,且“CHEMFINDER”整體未形成其他明確區別含義,從字面含義上仍然易被一般消費者理解為“化學的發現者”。由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與化學信息的檢索有關的軟件等商品上,在這種情況下,當申請商標的標識與指定使用商品進行結合后,易產生申請商標僅為對商品本身功能、用途的直接描述的效果,而難以使消費者借助申請商標來對相關商品的來源進行區分。據此,被告所做申請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而不具備可注冊性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2、相關公眾對不熟悉的英文商標理解

     ?。?)對不熟悉英文商標的整體識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行終字第1671號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大寫的英文字母“ZENPEP”構成,其中沒有分隔符,“ZENPEP”本身也不是英文單詞,沒有固定含義,屬于臆造詞,中國的相關公眾在看到該商標時,不會刻意地將其拆解為“ZEN”和“PEP”,并意識到“ZEN”具有“禪、禪宗”的意思。對外文商標的有關認定,要基于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進行。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脫離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機械地將“ZENPEP”拆解為“ZEN”和“PEP”,并認為“ZEN”具有“禪、禪宗”的意思,從而認定申請商標具有不良影響,這種認定結論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對不熟悉英文含義的謹慎解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1959號

      本院認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但經過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KisanKraft”構成“Kisan”雖可以被譯為“印度農夫”,但按相關公眾有關英文的認知能力和習慣“印度”國家名稱所對應的英文為“India”,該英文與“Kisan”差別較大,因此“Kisan”與印度國家名稱并不構成近似。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院不予支持。

     ?。ǘ┓ㄎ淖R讀習慣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4100號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訴爭商標為法文“ORROUGE”,有“金色”、“紅色”之意。從認知習慣方面,中國相關公眾不易識別其上述含義,同時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化妝品、護膚液等,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點,尚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原審法院認定正確。商標評審委員會主張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結語

      商標注冊過程中的相對理由可以通過在先查詢等方式降低注冊風險,而對于絕對理由的判斷,除了法律明確禁止的內容,商標識讀習慣作為隱性風險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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