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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記賬行業執業規范指引第1號--代理記賬業務

    發表于:[2017-08-11] 來源:浦東注冊公司

    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考慮重要性以及代理記賬業務風險要素。在辦理日常代理記賬業務時,根據約定與委托人進行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交接手續。代理記賬機構采用會計信息化方式為委托人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還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過程中的會計賬簿的設置方面,應根據不同的委托內容,按相關規定設置相應的賬簿,至少應包括總賬、明細賬。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過程中,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借閱、復制委托人以前年度會計檔案時,也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與委托人辦理會計檔案的借閱、復制手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明確執業要求,保證執業質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本指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指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公司、企業等單位。

    本指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第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 本指引提供有關代理記賬業務內容、程序和方法的具體指導。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具體情況運用專業判斷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 本指引包含承接業務、編制計劃、會計交接、業務規范、質量控制、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 承接業務

    第一節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

    第六條 在承接業務之前,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初步調查委托人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委托風險,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明確委托目的及范圍。

    第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通過與委托人管理當局座談、實地參觀、查閱以前年度會計檔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厩闆r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屬行業、業務性質、經營規模與特點,以及管理組織結構;

    (二)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

    (三)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情況;

    (四)廠房、設備及辦公場所;

    (五)是否存在經濟糾紛、訴訟事件及違法違規行為;

    (六)其他與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二節 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對委托人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后,應當充分評估委托風險及自身的執業勝任能力,以確定是否承接此項業務。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擬承接代理記賬業務的,應當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前,與委托人就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代理記賬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第十條 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是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共同簽訂的,以確定代理記賬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委托范圍,以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業務約定書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明確以下基本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名稱;

    (二)委托業務范圍,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三)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終止約定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四)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應的責任;

    (五)委托業務的收費;

    (六)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七)違約責任;

    (八)簽約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簽約時間。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簽訂完成后,代理記賬機構應對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統一編號,并歸入代理記賬業務檔案。

    第三章 編制計劃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應當委派具有相應執業勝任能力的執業人員為委托人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第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前,編制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代理記賬業務并確保執業質量。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工作計劃是代理記賬機構為完成代理記賬業務,在具體執行代理記賬程序之前編制的工作計劃。在計劃代理記賬業務工作時,執業人員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業務約定條款;

    (二)委托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

    (三)委托人的經營規模及其業務復雜程度;

    (四)委托人會計制度的選用,以及以前年度的會計核算情況;

    (五)委托人會計原始憑證及相關會計資料歸集、整理及交接的環境及條件;

    (六)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考慮重要性以及代理記賬業務風險要素;

    (七)參與業務的人員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工作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所屬行業及特點;業務性質、組織結構、經營規模、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會計政策的選用、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情況等。

    (二)業務小組成員及職責分工

    在確定業務小組成員,特別是確定項目負責人時,應充分考慮其會計從業經驗、勝任能力及獨立性,并根據各自特長合理分工。

    (三)初次會計業務交接

    確定初次會計業務交接的內容、參與人員、時間及地點等。

    (四)初次建賬

    確定初次建賬的內容、人員安排及時間等。

    (五)代理記賬工作進度及時間

    項目負責人應對每月代理記賬工作的進度及時間做出規劃,明確各階段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交接方式及時間、記賬完成時間、出具會計報表時間等。

    (六)其他有關內容

    根據委托人的情況,其他應當特別考慮的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工作計劃編制完成以后,應附送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交由代理記賬機構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重大項目的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應經代理記賬機構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并簽署審核和批準意見。

    第十七條代理記賬工作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

    (一)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二)業務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三)選用的會計制度是否正確;

    (四)工作計劃能否達到業務約定的預期委托目標。

    第十八條 計劃代理記賬業務工作不是一個孤立的階段,而是整個代理記賬業務中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

    由于未預期事項,業務情況發生變化等因素,執業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業務實施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調整,修訂計劃實施范圍、程序和時間等。執業人員應將調整后的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按照要求交由有關業務負責人或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

    第四章 會計交接

    第十九條本指引所稱會計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一)代理記賬機構初次接受委托或終止委托關系時,與委托人及其相關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二)在辦理日常代理記賬業務時,根據約定與委托人進行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交接手續;

    (三)年度終了后,或根據約定與委托人進行會計檔案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初次接受委托或終止委托關系時,與委托人及其相關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前,有關移交人員應當整理移交的各項資料,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對未了事項予以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應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收人員應逐項核對點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第二十二條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還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二)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與總賬及會計報表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票據、印章、密鑰等實物,應書面列明,交接清楚。

    第二十三條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代理記賬機構根據謹慎性原則,運用專業判斷,必要時,可以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相符。

    第二十四條 會計工作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同時,還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代理記賬機構存檔一份,委托人存檔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員持有一份。

    第二十五條在初次接受委托時,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應當與委托方相關人員進行充分交流,并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培訓,以進一步明確雙方在會計交接工作中的責任,合理保證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能夠順利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應當歸集、整理、移交的原始憑證的范圍及要求;

    (二)原始憑證、其他相關材料,以及會計檔案的交接流程、時間節點、人員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記賬的業務流程;

    (四)會計核算,以及前后銜接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委托人應承擔的責任及代理記賬機構應承擔的責任;

    (六)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每月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前,應根據約定與委托人的相關人員進行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交接。在移交過程中應當填寫原始憑證交接表,列明原始憑證的種類、數量等內容,交接雙方應當逐項清點核對。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在交接表上簽字確認。交接表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代理記賬機構留存的一份應當歸檔保管。

    第二十七條 年度終了后,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編制年度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等內容。交接雙方應當逐項清點核對。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字確認。移交清冊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代理記賬機構留存的一份應當歸檔保管。

    第五章 業務規范

    第二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人員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以下程序及要求不得簡化或省略:

    (一)庫存現金

    月末賬面現金余額應當與委托方提供的出納報告單或現金盤點表的余額相符。

    (二)銀行存款

    月末銀行存款明細賬應當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三)應收票據

    確認應收票據時,應附票據復印件,票據背書轉讓的過程應當清晰明了。

    (四)應收賬款及預付賬款

    應按債務人的具體明細至少設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五)存貨

    期末存貨賬面余額應與委托方提供的實際盤存金額進行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六)其他應收款

    應按對方單位(或個人)的具體明細至少設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七)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

    每月應當編制固定資產折舊明細表,列明固定資產的名稱及型號、數量、單價、原值、入賬時間、折舊年限、殘值率、累計折舊金額、本期折舊金額、固定資產凈值等,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及固定資產凈值應當與會計報表金額一致,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

    (八)無形資產及長期待攤費用

    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無形資產及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

    (九)應付賬款及預收賬款

    應按債權人具體明細至少設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十)應付職工薪酬

    應當設置“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工資核算時應取得委托方經審批的工資單等依據。

    (十一)應交稅費

    應交稅費下應當設置三級明細。二級明細應當包含“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底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應交消費稅”、“應交所得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房產稅”、“應交車船稅”、“應交土地增值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河道維護管理費”等項;二級明細“應交增值稅”下增設的三級明細至少應當包含“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項。

    應交增值稅、應交所得稅等賬面相關內容應當與相關納稅申報表內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應說明原因。

    (十二)其他應付款。應按其他應付款的具體項目或對方單位(或個人)至少設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十三)營業收入

    收入的確認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完整,應取得充分的原始憑證依據,如銷售發票、銷售訂單、銷售結算單等。

    (十四)營業成本

    成本的結轉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成本的確認應當與收入相配比,應當編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據,依據上應注明成本計算的過程及方法,如:商品流通企業的成本結轉應當有存貨月度收、發、存匯總表;按項目結轉成本的,應當編制項目成本結轉明細表,注明結轉的依據、計算過程等。

    (十五)銷售費用

    應當根據費用發生的性質及用途至少設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費用發生的審批程序應當健全,應當取得發票等有效的原始憑證;如超過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的列支范圍的,應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調整。

    (十六)管理費用

    應當根據費用發生的性質及用途至少設二級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費用發生的審批程序應當健全,應當取得發票等有效的原始憑證;如超過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的列支范圍的,應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調整。

    (十七)營業外支出

    營業外支出的確認應當取得充分的原始憑證依據。超過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的列支范圍的,應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用會計信息化方式為委托人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還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代理記賬機構記賬憑證的編制、裝訂,會計賬簿的登記及裝訂,以及財務報告的編制等應當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記賬憑證編制及裝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二)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三)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四)使用會計信息化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代理記賬機構,對于機制記賬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五)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二條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第三十三條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資料,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第三十四條會計賬簿登記及裝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記賬機構在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過程中的會計賬簿的設置方面,應根據不同的委托內容,按相關規定設置相應的賬簿,至少應包括總賬、明細賬。

    (二)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

    (三)使用會計信息化辦理代理記賬業務的代理記賬機構,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四)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印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五條財務報告編制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二)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三)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四)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六章 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代理記賬業務質量,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實施有效的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質量控制規范。

    第三十七條 職業道德規范。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和督促執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第三十八條業務質量控制規范分為兩個層次:

    (一)代理記賬工作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

    (二)代理記賬業務的質量控制程序。

    第三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制定和運用以下全面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業務承接

    代理記賬機構承接代理記賬業務,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獨立性,以及委托人管理當局是否正直、誠實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業務性質及復雜程度,將代理記賬業務委派給具有相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確保全體執業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為全體執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專業培訓,以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

    (三)分級督導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分級督導制度,要求各級督導人員對各層次的代理記賬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

    督導人員是指對代理記賬工作負有指導、監督和復核責任的各級人員,包括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負責人、對代理記賬項目負直接責任的項目負責人和負有督導責任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各級督導人員應當根據代理記賬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實施具體的監督和復核程序。代理記賬機構對代理記賬業務至少執行二級復核程序,一級復核由項目負責人實施,二級復核由相關督導人員實施。通過對業務人員的具體記賬工作及時進行復核,以合理保證:

    (一)代理記賬工作已按具體工作計劃的要求進行;

    (二)代理記賬工作的過程及結果已適當記錄;

    (三)預定的委托目標已實現;

    (四)會計核算工作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會計檔案按規定保管,并順利交接。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對會計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對當年代理記賬過程中的會計資料,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按照歸檔要求,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并指定專人保管。在移交給委托人之前,所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代理記賬機構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

    代理記賬機構以電子形式保存會計資料的,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中有關會計資料無紙化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內部查閱、復制登記制度,委托人會計檔案的查閱及復制應當經過審批和授權,除法律授權外,未經委托人授權同意,不得將委托人的會計檔案交由委托人之外的單位及人員查閱。

    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過程中,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借閱、復制委托人以前年度會計檔案時,也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與委托人辦理會計檔案的借閱、復制手續。

    第四十四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代理記賬機構應將會計檔案移交給委托人,并辦理會計交接手續。移交后的會計檔案由委托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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