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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率下調對納稅人影響各異 盡享紅利需提早安排

    發表于:[2018-09-14] 來源:web

    對出口企業而言,如果購進時適用的稅率是17%或11%,退稅率如何確定?外貿企業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稅率的貨物或者跨境應稅行為,如果購進時銷售方已按照17%或11%稅率繳納增值稅,依舊按照17%或11%計算出口退稅。根據32號文的規定,外貿企業購進原適用17%和11%退稅率的貨物和服務,只有在7月31日前出口,取得出口報關單或開具出口發票,才可以按照原17%或11%的退稅率執行。根據32號文規定,生產企業只要在7月31日前出口貨物或應稅服務,就可以適用調整前的退稅率,沒有像外貿企業那樣,區分購進時的稅率是調整前還是調整后。生產企業購進16%稅率原材料生產的出口貨物,也可以適用17%的退稅率。


      2018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三項深化增值稅改革措施。4月4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對三項措施中的兩項予以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需要準確分析增值稅稅率下調的影響,及早安排,才能最大限度享受增值稅稅率下調紅利。

      

      稅率調整的主要內容和關注重點

      多個行業全面降低稅率

      32號文出臺后,澄清了之前的一些困惑。32號文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备鶕幎?,此次降低稅率的范圍并不限于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到的“制造業、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農產品”。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17%和11%稅率,實際上被取消了。需要關注的是,5月1日后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也將一并調整。

      購進農產品抵扣有特殊規定

      根據32號文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由于農業的特殊性及重要地位,我國一直對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有特殊規定。例如《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將13%的稅率調整為11%,但為了不因稅率調整,影響農產品的扣除力度,同時規定當納稅人購入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時,在依據11%扣除率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基礎上,還可以加計2%扣除。32號文延續了這種做法。盡管購進農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扣除率調整為10%,但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這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出口退稅率同步下調

      出口貨物和服務的退稅率,最高不能高于征稅率,在征稅率下調后,退稅率必然相應下調。32號文第4條規定,“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贝送庑枰P注的是,一些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32號文并未調整這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退稅有區別

      對出口企業而言,如果購進時適用的稅率是17%或11%,退稅率如何確定?32號文在時間上有銜接的規定,但是只有3個多月的寬限期,根據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計算原理的不同,分別給予了過渡性安排。外貿企業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稅率的貨物或者跨境應稅行為,如果購進時銷售方已按照17%或11%稅率繳納增值稅,依舊按照17%或11%計算出口退稅;如果購進時銷售方已按照16%或10%稅率繳納增值稅,則依照16%或10%計算出口退稅。生產企業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稅率的貨物或者跨境應稅行為,依舊按照17%或11%計算出口退稅。與外貿企業不同的是,生產企業不考慮購進時的稅率是17%還是16%。

      稅率調整對企業的影響和對策

      對企業利潤和管理影響較大

      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對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利潤和管理兩個方面。

      在利潤方面,分為流轉和終端銷售兩種情況。在流轉環節,增值稅是價外稅,嚴格來說稅率調整不影響收入、成本、利潤及損益。因此,稅率降低一個百分點,不會起到增加利潤的作用。但是,在終端銷售環節,或者房地產企業向個人銷售房屋時,增值稅都是價內稅。在價內稅的情況下,銷項稅的稅率降低一個點,相當于收入增加一個點,利潤增加0.75個點(假定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如果產品購進的含稅價格不變,稅率降低一個點,相當于自己的成本增加一個點,利潤減少0.75個百分點。

      在管理方面,稅率調整主要是對定價和合同產生影響。

      對于企業來說,如果銷售價格是含稅價,在稅率下降的情況下,如果不降低銷售價格,稅率下降一個點,將變成自己的收入增加一個點。如果購進價格是含稅價,在稅率下降的情況下,要爭取降低購進價格,避免稅率下降導致自己成本增加。

      由于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執行,在執行合同方面,企業要對跨期業務重點關注。鑒于除出口退稅規則外,其他跨期業務的過渡政策尚不明確,筆者建議,應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判斷標準,確定跨期業務的適用稅率。納稅義務如果發生在5月1日之后,原合同約定的17%或11%稅率發票,應簽署補充協議,明確按照調整后的稅率支付稅款,開具發票。

      購進農產品銷售加工利潤有變化

      在購進農產品的進項稅扣除方面,32號文規定稅率降低一個百分點,扣除率也降低一個百分點,似乎沒有變。其實通過計算發現,在假定購入價格和銷售價格都不變的情況下,無論是自農業生產者購進免稅農產品,還是自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利潤均有所下降。盡管利潤下降,但是對納稅人而言,國家還是在補貼,在有市場的情況下,業務量越大,獲得的補貼越多。

      出口企業退稅應關注時間節點

      32號文對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對兩類企業的影響和應采取的對策,也不盡相同。

      外貿企業應抓緊時間報關出口。根據32號文的規定,外貿企業購進原適用17%和11%退稅率的貨物和服務,只有在7月31日前出口,取得出口報關單或開具出口發票,才可以按照原17%或11%的退稅率執行。如果報關單或出口發票的日期在7月31日之后,則只能按照16%或10%的退稅率退稅,這就造成退稅的損失。所以,外貿企業購進時,如果貨物的稅率是17%,勞務的稅率是11%,應抓緊時間,搶在7月31日前出口。當然,如果購進的貨物或服務,在購進時,適用調整后的稅率,不存在少退稅的問題,則不必急于在7月31日前出口。

      根據32號文規定,生產企業只要在7月31日前出口貨物或應稅服務,就可以適用調整前的退稅率,沒有像外貿企業那樣,區分購進時的稅率是調整前還是調整后。也就是說,生產企業購進16%稅率原材料生產的出口貨物,也可以適用17%的退稅率。當然,由于生產企業從接單到出口,時間一般會超過3個月,生產企業獲得多退稅款,更多是一種理論分析,沒有多少實際意義。

      總之,稅率調整以后,企業需要加以重視,通過采取有效對策,盡量享受降稅紅利,規避潛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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