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對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中國對有關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于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后能夠順利進行。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對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
在中國對有關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于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后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筑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筑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筑活動依法進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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