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3、《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擬從事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1、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材料。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數據盤。5、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1、《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2、《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內容由于保險兼業代理人名稱或主營范圍變更而需變更的,應在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事宜。3、保險兼業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在1個月內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人:擬從事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材料;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電腦數據盤;
5、被代理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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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原則及標準:
1、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2、《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內容由于保險兼業代理人名稱或主營范圍變更而需變更的,應在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事宜。
3、保險兼業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應在1個月內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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