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3.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稅率調整后,申報表如何填寫?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票稅率如何選擇?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何規定?......別著急,小編這就為大家一一解答,滿滿干貨,記得收藏哦!
1.稅率調整后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票稅率如何選擇?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認?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ㄒ唬┘{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ㄈ┘{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ㄋ模┘{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ㄎ澹┰鲋刀惪劾U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取消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當天的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ㄒ唬┵徺I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ǘ┲鞴芏悇諜C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ㄈ╀N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ㄋ模┘{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3.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答: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4.稅率調整后,申報表也做了調整,企業仍有17%稅率事項發生,而修改后的申報表已無17%稅率欄,如何填寫?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在申報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將適用17%和16%稅率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均填入16%稅率的對應欄次。
5.增值稅申報一窗式比對失敗該如何處理?
答:申報失敗、比對失敗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對失敗,首先根據提示修改申報。
對申報比對不通過的,無法強制上傳,請納稅人按照網報系統提示比對不符的原因,修改申報數據。比對通過后方可上傳申報數據。如納稅人確無問題,請上傳申報數據后,暫不扣繳稅款,攜一證通、稅控設備、完整增值稅申報表、公章、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6.企業2018年4月份和對方簽訂了合同,4月份就發貨了,是采用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的,現在成為一般納稅人后能不能開原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應按上述規定判定應稅銷售行為的所屬期,如應稅銷售行為的所屬期為小規??砂凑魇章书_具發票;如應稅銷售行為的所屬期為一般納稅人應按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7.圖書批發零售免征增值稅優惠是否延續?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第八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同時廢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8.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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