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設立企業應先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文件;。2.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3.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出版管理條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一、外資出版物分銷企業申請條件
1.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2.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技術資格證書;
3.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4.注冊資金(批發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零售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5.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6.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和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手續。
二、外資出版物分銷企業審批程序
1.申請設立企業應先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文件;
2.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3.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4.申請人獲得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外資出版物分銷企業審批材料
1.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主管機關)審核報告;
2.設立單位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項目建議書;
5.各方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6.各方投資者資信證明(復印件);
7.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復印件、簡歷);
8.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職業或技術資格證書;
9.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文件(如果合作方為國有企業);
10.設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作為本行政許可事項法律依據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出版管理條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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