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部和市級局編制的實地核查計劃,在下達時應同時要抄報省許可辦。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對于省局發證的產品,申報材料經審查組織單位審核后,直接上報省局。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規定的時限。貴州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受理、審查、決定權限劃分。
1、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省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2、審查工作組織單位負責編制實地核查計劃,核查計劃一經下達,應嚴格執行。審查部和市級局編制的實地核查計劃,在下達時應同時要抄報省許可辦。
3、審查工作組織單位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4、審查組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5、審查組織單位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組織單位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或省局,并由總局或省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產品抽樣與檢驗
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2、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3、檢驗機構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4、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組織單位書面上報總局或省局,并由總局或省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審定和發證
1、審查組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2、對于總局發證的產品,申報材料經審查部、全許辦審核后,上報總局。對于省局發證的產品,申報材料經審查組織單位審核后,直接上報省局。
3、總局或省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含樣品送達、檢驗、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規定的時限。
4、總局或省局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附件:貴州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受理、審查、決定權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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